時間:2016年4月1日
地點:市住建局黨委會議室
主持人:劉虹
參加人員:陳林甲、張學軍、施華、董芙蓮、謝李賀、張俊鵬、張順及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人
議 定 事 項
為貫徹落實國家節能減排政策,提高建設工程質量,保護和改善環境,配合市發改委促進預拌砂漿在我市建筑工程中的廣泛應用,按照師局長意見,組織召開推廣使用預拌砂漿工作協調會。目前我市已有4個預拌砂漿企業取得備案,2個企業正在建設中,預拌砂漿生產能力可以滿足市場需求,具備在全市推廣的條件。會議進一步明確了局屬相關部門在推廣預拌砂漿工作的職能分工,就近期工作做出安排,議定以下事項:
一、局建筑市場監管處作為我局預拌砂漿推廣使用工作牽頭處室;做好市散辦、市建材協會及局屬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配合市墻改辦做好預拌砂漿供應企業的現場核查工作。
二、市墻改辦負責對首次用于建筑工程的預拌砂漿供應企業進行現場核查并出具意見后報省廳辦理使用備案。
三、局勘察設計處督導落實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責任,從2016年4月25日起,在辦理施工圖審查備案時,在辦理施工圖審查時,在施工設計文件上按照規定確定和標明預拌砂漿等級。
四、市造價站要及時收集預拌砂漿的價格信息,從2016年5月開始,在《工程造價信息》上定期發布更新指導價格。
五、市招標辦要求招標人將使用預拌砂漿列入招標文件,并對備案的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進行審查,從2016年5月1日起,施工合同中應約定使用預拌砂漿。砂漿“禁現”之日前已開工或雖未開工但已簽訂施工合同的建設工程,應按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規定調整合同,招標辦及時辦理施工合同變更備案。
六、市建工處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揚塵防治新15條標準》進行現場監督抽查,督促施工、監理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市區范圍內(蓮池、競秀區)嚴禁現場攪拌砂漿措施要求,不斷提升文明施工水平。
七、市質監站將預拌砂漿使用情況作為質量巡查的重要內容之一,督導落實施工、監理單位的責任,從2015年6月1日起,未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不予通過工程質量驗收。質監站要摸清在建工程底數及進度,確定10個工地作為試點,定期組織觀摩現場會。
附:推廣使用預拌砂漿相關文件條文
一、 關于“禁現”時限
1、河北省住建廳在《關于做好建筑工程預拌砂漿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14]12號)中要求“各設區市預拌砂漿使用應按照主城區向外輻射的原則逐步推開,2015年底實現城市規劃區內全覆蓋。”
2、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我市預拌砂漿推廣工作的通知》(保政函[2015]38號)中要求“從2015年7月1日起,市區二環路以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禁止現場攪拌砂漿。2016年1月1日起城區建成區內所有建設項目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3、河北省住建廳在《河北省建筑施工揚塵防治新15條標準》(冀建安[2015]11號)中要求“施工現場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嚴禁現場攪拌。”
二、關于責任分工
根據省住建廳和市政府的要求,各有關機構、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嚴格把關,形成合力。
1、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將預拌砂漿使用情況作為質量巡查的重要內容之一,加大日常抽檢頻次,確保工程質量。
2、 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要將使用預拌砂漿作為文明施工的一項重要內容,嚴禁工地堆放用于現場攪拌的砂石、水泥等原材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未采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污染的,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要及時收集預拌砂漿的價格信息,定期更新指導價格。
3、 招投標管理機構應要求招標人將使用預拌砂漿列入招標文件,并對備案的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進行審查。
4、 預拌砂漿首次用于建筑工程的,生產企業應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設備使用管理規定》,向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工程使用單位應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設備產品使用備案名錄》中選用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產品。
5、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預拌砂漿的技術標準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確定和標明使用的預拌砂漿的等級。
6、 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按照規定和標明預拌砂漿等級的施工設計文件,不予審查通過,勘察設計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圖審查備案。
7、 建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對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情況進行監督。建設單位負責監督施工單位采購和使用預拌砂漿。
8、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使用預拌砂漿。